(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起草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牵头编制住房保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全市住宅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保障资金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责任,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负责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准入资格核准,并负责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销售、维修等工作;负责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准入资格核准。
(四)承担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负责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五)指导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管理工作。
(六)监督指导全市物业服务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审批;负责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房屋质量保修金的归集、使用审批和监督管理。
(七)指导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直管公房的维修工作;负责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和白蚁防治;参与危旧房屋改造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房屋产籍档案资料的建立、管理;负责房产转让(买卖)、赠与、交换、租赁、抵押等交易行为的管理。
(九)负责房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和房产测绘工作。
(十)制定房屋中介机构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审核房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
(十一)负责直管公房产权管理和租金标准的测算;负责直管公房接管、撤管的核准和资产变动的审核备案。
(十二)负责房改购房档案的建立、管理和已售公房维修资金的建立与划转;负责房改售房资金的归集;参与房改售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三)承担落实房产政策及历史遗留房产问题处理的责任。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更新(包括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下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有关政策。
(二)负责编制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拟定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建项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三)负责拟订城市更新范围,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更新项目,组织审核城市更新项目方案,核定年度改造项目;负责市政府主导城市更新重点项目的推进工作。
(四)负责全市城市更新项目的协调推进和监督检查;负责城市房屋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管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征收评估机构。
(五)负责市政府确定的由市统筹的重大项目和跨区的房屋征收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六)负责指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